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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店禁止販售商品
法律明文規定禁止於網路銷售的商品。
以下為目前法律明文規定禁止於網路銷售的商品,希望能仔細閱讀,以免誤觸法律,而受到處罰及困擾;以下所刊登之禁止銷售商品,可能有所不足,請於銷售商品時,先到政府網站查詢相關法律規定。
一﹒酒類商品:
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 0.5 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菸酒管理法第 4 條),本項酒類包括樣品酒、紀念酒等。

◎ 依「菸酒管理法」第 31 條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前開規定者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菸製品:
本項所規定之菸製品,包括了香菸、菸草、雪茄、捲菸、菸絲、鼻菸、嚼菸及其他任何菸草製品(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電子煙亦屬於本項禁止刊登商品範圍。

◎ 依「菸害防制法」第 5 條規定,「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者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依「菸害防制法」第 9 條第一項及衛生署解釋令,菸品廣告不得以網際網路方式為之,請注意,您刊登的商品縱然不是菸品,但若商品外觀印有菸品品牌時,例如××菸盒模型、××菸盒形狀撲克牌、印有××品牌之手錶、打火機、菸灰缸等,會被主管機關認定有為特定菸品宣傳之嫌疑,而為菸品廣告,可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色情或暴力出版品:
法律所認定之色情及暴力出版品,包括不適合兒童及青少年閱覽之出版品,例如含有限制級內容之雜誌、光碟、VCD、DVD、照片等。
四﹒藥品:
包括成藥、指示用藥、處方用藥、管制藥品、動物用藥、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藥品,如威而剛、羅氏鮮(減肥藥)、RU486、速復適康(Cefspan)、維骨力、善存、Zantrex-3等。

◎ 商品包裝上如果標示我國藥品許可證字號(例如:衛署藥製字第ooo號、衛署成製字第ooo號、衛署藥輸字第ooo號、衛署中藥輸字第ooo號、內衛藥製字第ooo號、內衛藥輸字第ooo號、或內衛成製字第ooo號、動物﹝藥﹞入字第ooo號等),即為藥品。

◎ 自行由國外帶回或進口之商品,如果(1)在台灣已經登記為藥品(衛生署藥物許可證查詢),或者(2)在台灣還沒有被登記為藥品,但其成分事實上含有衛生署所認定之原料藥,或其任一成分含量逾越食品含量之上限,則仍為藥品。如果您未申請衛生署輸入核准,依藥事法規定,甚至將被認定為禁藥,而受重罰。
五﹒眼鏡:
屬於必須經過專業人員診斷處方,才能使用之眼鏡,屬於禁止銷售的範圍;但並未限制您銷售鏡框(不可含有度數鏡片)的權利。
六﹒醫療器材:
依衛生署規定,醫療器材不能直接在網路上銷售;醫療器材是指可以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例如:血壓計、體溫計、電療器、低周波治療器、噴霧治療器、採血針、紅外線保健燈等。(不限以上舉例項目,請至衛生署查詢)。
七﹒毒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品:
◎ 禁止之毒品包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所規定之所有毒品,例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及其種子、幼苗、花、葉等。

◎ 禁止之相關產製品包含使用前述原料(包括花、葉、種子)製成之任何產製品,例如大麻線香、鴉片線香、大麻保養品、罌粟花保養品等。

◎ 禁止之吸毒用品,依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係指「專供吸食毒品之器具」。
八﹒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之侵權物品:
著作權是指因著作創作完成依著作權法受保護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則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包括語文、美術、攝影、視聽、錄音、圖形、電腦程式著作等;商標權是指企業或商號用來表彰自己營業或商品之名稱或標章,經過註冊後,所享有之專用權。比較常見的商標可能為文字、圖形、顏色組合、聲音,或文字與圖形之結合,例如:NIKE 及其圖形;萬寶龍的六角星圖形等。

※盜版軟體、CD 、VCD、DVD 及其他出版品。
※仿冒品,如仿冒的名牌皮包、衣服、手錶等。
※未經授權,利用他人著作、商標與專利之物品。
※逾越授權範圍之物品。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之軟體、CD、VCD、DVD、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俗稱水貨)。
九﹒彩券:
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只有合格的經銷商可以銷售彩券,除發行機構、受委託銷售機構或經銷商外,不得銷售。
十﹒警械品:
依照「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警械屬於管制品,不能銷售予一般大眾。

※警棍,包含甩棍(因大多數甩棍屬主管機關認定之警棍)。
※警銬。
※電擊器,例如電擊棒、電擊槍等。
十一﹒他人物品:
不得銷售任何不屬於自己所擁有的物品,否則將構成刑法侵占遺失物罪或侵占罪。

※撿到的物品。
※向他人借用的物品。
※為他人保管的物品。
十二﹒贓物:
贓物是指自他人處所竊取之物品。
十三﹒權利車:
所謂權利車,係指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或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債務人因未清償債務,為躲避債權人取回擔保車輛,而私自將車輛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該等行為顯已觸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之規定。
十四﹒各縣市專用垃圾袋、專用垃圾袋抵價券:
依照「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之規定,未經環保局同意不能販售「台北市專用垃圾袋」,違反者可處新台幣三萬元到十萬元罰鍰。